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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执行新规

发布时间:2019/08/16作者:王永珍 林仕意来源:点击量:7743鹭风报1427期01版 头版要闻

  本报讯 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福建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出台《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修订出台的办法,改变现行一项一批的做法,简化审批程序,赋予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自主权,有利于学校提高办学效率。”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新规时表示。

  据介绍,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制定定价机制。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一般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不超过本省同类公办学校文理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4倍和3倍,由学校在最高限额内自主确定。

  设定了突破政府指导价须符合的条件。为适应福建引进世界高水平院校合作办学的需要,《办法》明确:公办本科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需超过4倍限额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合作办学机构为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高校和学科,且合作办学项目符合福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福建战略性新兴产业起促进作用。2.合作方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等。具体以“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榜”“泰晤士报世界大学排名榜”“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世界大学排名榜”三个世界大学排名榜的综合排名为依据,三个排名榜中其中一个近三年两个年次为前300名的确认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3.以设立独立教育机构方式(包括具备法人资格和非法人资格机构)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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